新華網廣州6月6日電(記者 毛一竹)廣東省茂名市茂南區法院5日對“1·10”污染環境案作出一審判決,因結夥偷排有毒物質,致使96名中學生吸入毒氣身體不適,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吳光新等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兩年九個月至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至3000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及2013年,吳光新先後與他人合資購買了兩輛油罐車,分別掛靠在具有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湖南兩家運輸公司,經營瀝青、燒火油、輪胎油等危險貨物運輸,並雇請具有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押運員資質的莫秋萍、汪華漢、羅利富。
  2013年9月,吳光新在自己開辦的茂名市茂南信諾汽車維修廠附近的白沙河河堤斜坡東側埋設了一條排污管,並授意莫秋萍、羅利富等人將廢水排放到白沙河。
  2014年1月,吳光新等人又與廣西北流新發建築材料廠的經營者黃錫新合作,先將該廠廢油裝運到茂名,由吳光新負責把廢油中的廢水處理掉,再賣給客戶獲利。在吳光新的指揮下,莫秋萍、汪華漢、羅利富駕駛兩輛油罐車裝運65.52噸廢油從北流返回茂名。莫秋萍趁半夜將廢油中的21.96噸廢水排放到白沙河,持續約40分鐘。新發建築材料廠的另一經營者、負責生產技術的柯國勝在一旁監控廢水的排放進度。
  排放廢水隨著河水流動擴散,有毒物質不斷揮發污染了附近地區的大氣環境。當天23時許至次日凌晨,位於信諾汽車維修廠下風位置的茂名市第五中學、公館鎮第一中學共96名學生嗅觸到污染的空氣後出現頭暈、頭痛、嘔吐等急性混合性化學毒物接觸反應,被緊急送往醫院治療。經中國廣州分析測試中心檢測,兩輛油罐車內採樣的物質屬於液體易燃性危險廢物。
  法院認為,被告人吳光新等6人非法排放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特別是在學校、居民區等人口集中地區及其附近,更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依法應予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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